(2017)内0423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于红军与赵丽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军,赵丽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695号原告于红军,男,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赵丽春,汉族,无职业,现住巴林右旗。原告于红军诉被告赵丽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赵丽春的银行帐户依法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270000元,原告用本人所有的一辆机动车进行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上述被扣押财产在扣押期间,原告要求申请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扣手续,如未按期办理,则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