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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于红军与赵丽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军,赵丽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695号原告于红军,男,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赵丽春,汉族,无职业,现住巴林右旗。原告于红军诉被告赵丽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赵丽春的银行帐户依法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270000元,原告用本人所有的一辆机动车进行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上述被扣押财产在扣押期间,原告要求申请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扣手续,如未按期办理,则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