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蒋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165号原告蒋某,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告游某,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游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游某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志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