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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蒋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165号原告蒋某,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告游某,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游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游某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志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