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行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孟家楼行政征收、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家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终7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孟家楼,男,汉族,1968年6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孟家楼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复议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行初6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起诉人孟家楼向原审法院诉称:其不服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苏行复第34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苏行复第34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为违法;2、确认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苏政地[2010]1169号土地征收审批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纠正;3、依法对镇政发36号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该款中的“最终裁决”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本案江苏省人民政府针对起诉人孟家楼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属于上述规定的最终裁决的情形。虽然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赋予起诉人孟家楼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因其所诉行政行为属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故起诉人孟家楼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孟家楼的起诉不予立案。孟家楼向本院上诉称,其针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苏行复第34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提起诉讼,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1、确认原审裁定违法;2、确认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苏行复第34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为违法;3、确认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苏政地[2010]1169号土地征收行政审批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纠正;4、依法对镇政发36号文件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他字第23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已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据此,当事人不服省级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决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本案中,孟家楼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共有三个请求。关于其第一个诉请,经查,孟家楼不服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0]1169号土地征收审批行为申请复议,江苏省人民政府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其复议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故作出[2016]苏行复第34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该决定并非针对苏政地[2010]1169号土地征收审批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孟家楼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第二个诉请,孟家楼要求确认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苏政地[2010]1169号土地征收审批行为违法,如前所述,应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第三个诉请,孟家楼直接要求依法对镇政发36号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受理。但需要说明的是,孟家楼在一份诉状中针对三个不同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一理诉讼原则,其起诉状内容不规范。原审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理。鉴于原审裁定违反上述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行初654号行政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学群审 判 员  蔡 洋代理审判员  丁洁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苌璐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