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希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希学,陈善芳,张洪英,王绍岭,郭兰红,王彦兵,王士平,肖洪超,张鹏飞,柴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磊,男,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郭希学,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陈善芳,女,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洪英,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绍岭,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郭兰红,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彦兵,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士平,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肖洪超,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鹏飞,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柴秀丽,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希学、陈善芳、张洪英、王绍岭、郭兰红、王彦兵、王士平、肖洪超、张鹏飞、柴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希学、陈善芳、张洪英、王绍岭、郭兰红、王彦兵、王士平、肖洪超、张鹏飞、柴秀丽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的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郭希学、陈善芳、张洪英、王绍岭、郭兰红、肖洪超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鹏飞、王士平、王彦兵、柴秀丽名下虽有车辆(藏A×××××、鲁P×××××、鲁P×××××、鲁P×××××、鲁P×××××),但其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被执行人郭希学、陈善芳、张洪英、王绍岭、郭兰红、王彦兵、王士平、肖洪超、张鹏飞、柴秀丽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执行标的金额62120元,已执结44050.09元,剩余部分及利息均未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晓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