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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永新与农泽慧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新,农泽慧,张永新,农泽慧,张永新,农泽慧,张永新,农泽慧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725号原告:张永新,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壮族,现住南宁市。被告:农泽慧,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原告张永新与被告农泽慧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永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永新负担。审判员 黄   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粟剑锋in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