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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华义与淮南市谢家集区孙庙乡杨公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义,淮南市谢家集区孙庙乡杨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486号原告:陈华义,男,1959年7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孙庙乡杨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孙庙乡杨公村。法定代表人:孙维庆,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义与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孙庙乡杨公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义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陈华义负担。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泽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