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红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红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曹运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女,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女,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高红松,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红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丁家平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