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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5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湘潭市岳塘区万顺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岳塘区万顺建筑器材租赁部,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550号之二原告:湘潭市岳塘区万顺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五爱村邓家组。经营者:张孟其,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东路未来方舟H1组团10栋16楼。法定代表人:李震,该公司总经理。湘潭市岳塘区万顺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湘潭市岳塘区万顺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湘潭市岳塘区万顺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市岳塘区万顺建筑器材租赁部撤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计3400元,由湘潭市岳塘区万顺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审判员 龚 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亚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