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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绍明与荣昌县和瑞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明,荣昌县和瑞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刘绍明,男,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荣昌县和瑞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柳坝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6000014966。申请执行人刘绍明与被执行人荣昌县和瑞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192733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本金1192733元及利息。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53执恢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静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