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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丁伟与陶国栋、陶尚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伟,陶国栋,陶尚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丁伟,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陶国栋,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陶尚银,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丁伟与被执行人陶国栋、陶尚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陶国栋、陶尚银未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陶国栋归还1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后扣减已付利息43000元),承担受理费、公告费3000元和执行费293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陶尚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陶国栋、陶尚银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陶国栋、陶尚银的银行存款207434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