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志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52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文,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西安市雁塔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无业。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辩护人铁晓颖,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一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文及其辩护人铁晓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李志文无证驾驶陕A×××××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西三环西侧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漳浒桥下时,适逢被害人宋某驾驶无号牌“绿驹”牌两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宋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志文驾驶肇事车辆将宋某送往医院救治,民警在医院将李志文抓获。宋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15日死亡。经鉴定,宋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志文负事故主要责任,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破案后,李志文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周某、陈某、杜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志文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志文一年又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称李志文在此次事故中主观过错较轻,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建议对李志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信,结合西安市雁塔区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对李志文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李志文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志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郭晓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轩打印:扈艳红校对:张轩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