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执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严韬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严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12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严韬,男,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严韬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黄鹏之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