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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某、平度市崔家集镇昌许屯村民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平度市崔家集镇昌许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3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峰,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度市崔家集镇昌许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唐念猛,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明,平度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平度市崔家集镇昌许屯村民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上诉请求: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被上诉人也从未解除过该合同,被上诉人应当履行该合同。平度市崔家集镇昌许屯村民委员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平度市崔家集镇昌许屯村民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集体所有的配电盘一台(价值4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负责原告村集体农灌电的管理。被告在管理期间违反规定送电,导致村民怨声四起,被告私自将变压器配电盘拆除拒不交出。2016年8月31日,村委书面通知被告终止其农灌电的管理权,要求其将占有的配电盘交回集体,但被告至今没有返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2015年7月22日,原告村委主任唐念猛以昌许屯村委名义与被告张某签订合同书,约定:村委将2015年新上变压器、变压器以下农灌线路(井房、管道、潜水泵及配套设备)由张某管理使用(南至村北东西水泥路,东至村东南北路,北至村北最远的昌许屯地,村南西至面粉厂东至村中心南北路及村西声道西所有昌许屯地),管理期限25年,自2015年7月至2040年7月。该农灌线路投入使用后,由被告张某管理使用,现配电盘在被告处,该条线已暂停服务使用。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被告张某称,合同由原告村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合法有效。原告提交村民集体签名及村委会议记录,证明是村主任唐念猛未经村委会同意,私自与张某签订的农灌电管理合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交回配电盘。原告村主任唐念猛称,因为被告不同意村委在该处拉农灌电,2015年7月22日,我和被告商议,同意拉电之后由张某经营该线路,用电价格村委确定。2016年3月份,由我和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承包村委农灌线路每年2000元,一次性交10年,共20000元,用电价格由村委确定。当时村委还未定价,邻村最高价格1.3元/度,而被告收1.6元/度,引发村民不满,我村便将合同废除并将张某交纳的20000元退还。对于原告的说法,被告张某不认可,称2015年7月22日的合同约定其有权管理农灌线路及设施,未确定被告向村委交纳费用,被告也未向村委交纳费用。对此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是原告村主任唐念猛未经原告村委集体表决同意而私自与被告张某签订,合同仅约定由张某管理使用村农灌线而未确定张某应向村委交纳的使用费用,损害了原告集体利益,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村主任唐念猛在未经村委集体表决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农灌线鲁发包给被告张某管理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且合同仅约定被告张某管理使用的权利,而未约定张某应向村委交纳的承包费用,损害了原告集体的利益。被告张某也未能按照设备用途合理管理使用村委的农灌线路等设施,致使现在线路无法使用,被告拒不交出配电盘,不能实现农业灌溉,违背合同目的,而同时张某使用自己拉设的线路供电,收取高价电费,损害集体利益,引发村民不满。根据《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对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说法,法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农灌线路所用配电盘一台(价值4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损失8000元,被告不认可,原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原告平度市崔家集镇昌许屯村民委员会农灌线路用配电盘一台;二、驳回原告平度市崔家集镇昌许屯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了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占有物返还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配电盘设备是否正确。本案中,上诉人与村主任唐念猛以被上诉人名义签订的农灌线路使用权合同,未经村民会议讨论研究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损害了被上诉人集体的利益。上诉人无正当理由占有涉案配电设备,应当予以返还。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好栋代理审判员  魏 文代理审判员  刘 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钰书 记 员  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