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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5执恢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小琴与乌鲁木齐市祥泰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琴,乌鲁木齐市祥泰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5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琴。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祥泰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伟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小琴与乌鲁木齐市祥泰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能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登记并走访了被执行的住所地,已执行10998.61元,已发还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永 宏审 判 员 田  蔚代理审判员 迪力努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