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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4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464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1月9日,汉族,如皋市。被告:薛某,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九监区服刑。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俊驹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许笔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