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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20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山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史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史建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0153号原告唐山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西昌路创业中心5层。法定代表人:邵立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么春得,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丰南区,特别授权。被告史建民,男,汉族,1959年7月2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史建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史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山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