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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9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天津分公司、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天津分公司,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98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京福路4号103-1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孙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杰,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2-1404。负责人:吴连仲。被申请人: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天津分公司、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津0104民初1982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天津分公司、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价值116845元以内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天津分公司、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价值116845元以内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1104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莫荻书 记 员  杨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