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志明、林孝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明,林孝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4-1号申请执行人林志明,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被执行人林孝真,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志明与被执行人林孝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5民初488���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林志明的申请,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000元及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林孝真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林孝真在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被执行人林孝真与案外人共同所有坐落于洞头县北岙镇状元巷2-4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该房产建筑面积仅31.13平方米且与两案外人共同所有,故处置意义不大。被执行人林孝真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没有异议,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法审 判 员 陈斌斌代理审判员 章 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科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