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楼江与何冬娟、楼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江,何冬娟,楼其荣,汪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329号原告:楼江,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群,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冬娟,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楼其荣,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汪田英,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江与被告何冬娟、楼其荣、汪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丁国嵘人民陪审员 王新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晓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