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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楼江与何冬娟、楼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江,何冬娟,楼其荣,汪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329号原告:楼江,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群,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冬娟,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楼其荣,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汪田英,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江与被告何冬娟、楼其荣、汪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丁国嵘人民陪审员  王新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晓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