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仇某某、贾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仇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5执52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55年1月18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仇某某,女,汉族,1953年10月1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1951年7月1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仇某某、贾某某名下5205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惠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玉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