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黄泽河、王爱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泽河,王爱华,刘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2号申请执行人:黄泽河,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光泽县。申请执行人:王爱华,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光泽县。被执行人:刘闽,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光泽县.本院在执行黄泽河、王爱华与刘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泽河、王爱华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房屋租金24000及违约金6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刘闽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闽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房屋、土地等信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为2462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卫平审判员 杨小琴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杨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