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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成与科融明建(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科融明建(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152号原告:王成,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科融明建(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水云花园B区12号03室。法定代表人:王川。原告王成起诉被告科融明建(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