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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83民初1170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张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被告张某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原告李某退还被告张某彩礼款54000元。三、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双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