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66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系原告之父。被告:任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