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4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66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系原告之父。被告:任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