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5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华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华如,罗嗣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12号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靖安县城石马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1613270980。法定代表人高保根,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温华如,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罗嗣爱,女,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温华如、罗嗣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赣0925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温华如、罗嗣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565.35元(该息计算至2016年9月9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07元由被执行人温华如、罗嗣爱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温华如、罗嗣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盛烽审 判 员  梅国芳助理审判员  吴鹏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淇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