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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7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林跃能与林跃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跃能,林跃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27民初2333号原告:林跃能,男,1934年10月14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告:林跃江,男,1940年9月29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林跃能与被告林跃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林跃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跃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林跃能负担。审判员  陈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