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7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林跃能与林跃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跃能,林跃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27民初2333号原告:林跃能,男,1934年10月14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告:林跃江,男,1940年9月29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林跃能与被告林跃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林跃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跃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林跃能负担。审判员 陈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