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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卢杰辉申请执行袁生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杰辉,袁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6号申请执行人卢杰辉,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赵镇卢家村二组,农民。身份证号:610425198209182693.被执行人袁生光,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礼泉县叱干镇崔家村,农民。身份证号:6104251970072132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杰辉与被执行人袁生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袁生光所在银行存款以及相关单位财产进行了查询,查询其并无可供执行财产,去其家中未找见其人,公告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遂将该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卢杰辉,其表示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礼民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卢杰辉提供出对方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