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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肖赵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刑初2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赵,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19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合并前罪有期徒刑二年,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4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林明华,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以岩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美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赵及龙岩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其指派的辩护人林明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7日19时30许,被告人肖赵酒后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租住房内,因生活琐事与其父亲被害人肖某2发生激烈冲突,后被朋友马某、郭某劝开。马某将肖某2锁在租住房内以避免父子再起冲突。被告人肖赵则到曹溪街道老街一日杂五金店购买一把柴刀,后返回租住房,用柴刀将门锁砸开,之后父子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肖赵殴打被害人肖某2并持柴刀砍切被害人肖某2左腰腹部,导致被害人肖某2受伤失血而死亡。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认定:肖某2系被锐器砍切左腰背部、左胸腹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肖赵在距离案发现场约100米处被龙岩市公安局曹溪派出所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提取的柴刀、挂锁锁扣、被告人肖赵作案时所穿衣服等物证;2.被告人肖赵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马某、郭某、蒋某、张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肖赵的供述和辩解;5.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辨认笔录;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现场录像、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肖赵在法庭上辩称,买刀是准备工地开工用,不是故意去伤害其父亲,回家时门是锁的,喝了酒很冲动,把门劈开准备睡觉,父亲提了一把菜刀,怕他砍其就走开,父亲追上后其就采取防卫措施,做了什么事不清楚,其手上拿着柴刀不知道怎么砍的。辩护人林明华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肖赵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1)自首,证人马某等人的证词可以认定被告人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就说要去自首,也是从租赁房往曹溪派出所方向走,在警察到达现场并抓获被告人时,被告人正前往派出所投案,公诉人亦确认了被告人属自首;(2)防卫,现场几位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受害人手上拿着菜刀,跟在被告人之后,被告人在庭审中也供述其是怕父亲拿着刀会砍其,所以才实施了伤害行为,鉴于当时双方都拿着刀,且均在酒后语言存在激烈冲突,被告人是在其父亲拿着刀且语言威胁等情形下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不能排除其为保护自身安全而存在的防卫意识,从而实施了防卫行为。2.被告人肖赵具有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是在醉酒情形下实施犯罪行为,这与酒后意识模糊、控制力较差、容易冲动等因素有关,属于临时起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小;(3)系亲情犯罪,其父亲去世后,尚有年迈的奶奶、妹妹需其给予生活上的照顾,是家庭的支柱;(4)被告人年纪尚小,有挽救和教育的可能,让其早日回归社会,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5)被告人妹妹肖某1已明确表示放弃民事赔偿,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触犯了刑律应当得到相应的处罚,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恳请法庭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19时30许,被告人肖赵邀朋友马某、郭某等人在其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租住房内喝酒。期间,被告人肖赵与其父亲即被害人肖某2(殁年57岁)因生活琐事发生激烈冲突,后被马某、郭某劝开。马某将肖赵带出租住房并将肖某2锁在房内避免父子再起冲突。被告人肖赵随即到曹溪街道老街一日杂五金店购买一把柴刀返回租住房,用柴刀将门锁砸开,之后肖赵拿着柴刀在前、肖某2拿着菜刀在后,两人从出租房向外走并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肖赵将被害人肖某2推倒在地后,持柴刀砍切被害人肖某2左腰腹部,导致被害人肖某2死亡。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认定:肖某2系被锐器砍切左腰背部、左胸腹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肖赵在现场即表示要自首,并在现场等候,后被龙岩市公安局曹溪派出所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1月27日19时许,其到曹溪街道后张路找肖赵,但他不在家,其就打电话给肖赵,碰面后肖赵说到他家炒香肠喝酒,就骑摩托车载其到后张的出租房,肖赵还去旁边租住房叫了一个老头一起喝酒。当其、肖赵、肖赵父亲、老头准备喝酒时,肖赵因为其父亲肖某2收不到工钱去学打麻将,打电话没有接的事情跟肖某2吵架,吵得很凶。刚开始肖赵一直用没有礼貌的话(没有尊重长辈的话)骂他父亲,肖某2说那我养你干什么,肖赵说谁叫你生我、谁叫你养我,把饭桌一掀砸到肖某2身上,肖某2就爬起来去拿菜刀,其和老头就将两人劝开,其还打110报案。其将肖赵劝开带到门外,肖赵就不懂往哪里走了,其将肖赵出租房的门锁起来并叫老头看住肖赵父亲后就去找肖赵。走到曹溪街道政府附近没有看到肖赵,就倒回出租房。在租住房门口附近,看到很多人在围观,肖赵父亲躺在地上满身都是血,地上也很多血,肖赵大声说他把他父亲砍死了,要去曹溪派出所自首。后曹溪派出所民警就把肖赵带回曹溪派出所了。其了解肖赵的脾气,平时不去刺激他,或者他发脾气时不理他也没有什么事。他的酒量不怎么样,一般能喝二两四五十度左右的白酒,他不懂得控制酒量,会越喝越爱喝,会找酒喝。肖赵喝完酒后要么回家睡觉,要么他想做的事别人想拦都拦不住。肖赵父子以前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架、打架,没想到这次发生砍死人的事情。经证人马某辨认,确认本案被告人肖赵及肖赵的父亲被害人肖某2。2、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1月27日19时左右,肖赵叫其到他家喝酒,一起喝酒的有肖赵、肖某2、马三。肖赵炒菜时骂他父亲肖某2,两人吵了起来,吵了几句,肖赵把饭桌掀翻,桌子压在肖某2身上,肖某2爬起来走到门口,肖赵过去一脚把肖某2踢倒在地上(当时两个人都没有拿刀),肖赵骂肖某2不是人,两刀就把他砍死,同时顺势拿一把菜刀,肖某2看到肖赵拿刀,也顺势拿了一把菜刀,两方都说要弄死对方,马三抱住肖赵把肖赵的菜刀抢过来扔在地上,把肖赵拉出房子外面,并将肖某2锁在家里。其当时听到肖赵很生气说要去买刀,人就跑出去了,马三跟着出去。过了一会儿,其看见肖赵拿了一把新的柴刀回来,喊他父亲出来,并将上锁的房门用柴刀敲开,他父亲就右手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背后从房间里走出来,这时肖赵就往曹溪街道老街方向走,他父亲跟在后面,其也跟在边上叫他们不要吵了。走了大约十几米远比较宽敞的地方,肖赵突然间回过身来,用脚踢了他父亲下半身两脚,他父亲就脸朝下趴在地上,肖赵就用左手抓住肖某2的胸部衣服把肖某2揪起来,右手拿那把新的砍柴刀往肖某2背上砍了三刀,还用刀背敲了他父亲的右脚的膝盖。当时肖某2身上流了很多血,还和肖赵拉扯了一会,才被肖赵用手将他的脑袋压在地上,压了好久。肖赵左手拿刀、右手压住他父亲的脑袋,很多邻居老乡都过来了,肖赵当场大喊说他把肖某2砍死了,要打电话到派出所自首,但到底打没打其不知道,后来肖赵就在原地等,过了一会儿,警察和120来了,警察把肖赵带走。当时肖赵拿的砍柴刀约三四十公分长,看上去很新,应该是刚买的,没有装刀柄。其没注意最后肖赵把砍柴刀放在哪里,他父亲手里的那把菜刀是遗留在现场。其听他们吵架是因为肖赵父亲这几天去收工程款没有收到,没钱回家,当天肖赵打电话给肖某2,但肖某2去打麻将没接到肖赵的电话,两人就吵了起来。肖赵与肖某2争吵后肖某2被肖赵砍到的过程中,肖某2没有打到肖赵,他手上拿菜刀也没有机会还手砍肖赵,就被肖赵砍倒在地上了。经证人郭某辨认,确认用刀砍父亲的被告人肖赵及被儿子砍伤的被害人肖某2。3、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7日19时10分左右,其在家听到住在隔壁的肖某2和肖赵在吵架,吵了十分钟左右,其过去看到肖某2趴在房东家门口一动不动,地板上很多血,就马上打110报警。肖赵从他住的地方走出来,边走边说要去自首,要报警,当时手上空空的,没有东西。4、证人肖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7日19时40分左右,其接到表妹电话说父亲和哥哥打架,两人都拿刀,叫其赶紧回去。其到家附近时,看见父亲肖某2躺在离家2、3十米远的地方,全身都是血,地上也很多血,哥哥肖赵在和民警讲话。其不知道父亲和肖赵为什么吵架,没听肖赵说过憎恨父亲,平时一家人关系都很好,两人从来没有吵过架和打过架,就吃饭的时候,父亲多说肖赵两句,肖赵就会说不要说了,父亲听了也就不说了。肖赵之前发生过车祸,撞伤了头部,做过两次手术,之后肖赵喝酒喝多了,就感觉变了个人,说不清楚是变成什么样子,就感觉跟正常人不一样。5、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1月27日晚上7点左右,其准备吃饭时听到外面有争吵声,走出去看到“肖德哥”和一名四川老乡在吵架,其没有管回家吃饭。后听到那名四川老乡说砍死你又怎么样,其又走出门,看到那人将一把柴刀扔到门口的三轮车上,就往外面路口走了。其站在家门口,探头看到“肖德哥”被砍倒在斜对面。因为其经常早出晚归,以前没有发现他们有吵过架,但他们吵架时听到一个女的说他们天天这样吵架。经证人陈某辨认,确认被害人肖某2即为“肖德哥”,被告人肖赵即为与“肖德哥”吵架的人。6、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1月27日晚饭后,其在新罗区曹溪街道老街的日杂五金店,有个经常在其店铺买东西的男的进店铺问有没有柴刀,其就拿了一把刀身黑色,长约30厘米,无柄,弯形刀尖的柴刀给他看,他问多少钱,其说20元,他说他是小杨的朋友,先付其10元,欠其10元第二天给,就拿着柴刀走了。其感觉他买刀时精神状态正常,有没有喝酒没有注意。经证人张某辨认,确认被告人肖赵就是2016年1月27日晚到其店铺购买柴刀的人。7、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肖赵出事前在其漳平永福岭下工地做路面,主要是搅拌水泥、倒水泥,不要用到柴刀,出事前其也没有叫肖赵要买柴刀。经证人刘某辨认,确认被告人肖赵即为其工友。8、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曹溪。巷子中间水泥柱东侧有一辆鲁Q×××××隆鑫牌红色三轮摩托车,车厢西南侧厢体内见一把带血柴刀(实物提取)。门口巷子地面见一头朝西北,脚朝东南的俯卧状男尸,尸体头部西侧地面见一血泊(擦拭提取,标示1),尸体右脚东侧,紧挨着右脚处见一呕吐物,呕吐物上检见血迹(擦拭提取,标示6)。搬离尸体,距东墙88厘米,距西墙130厘米处地面检见血迹(擦拭提取,标示2)。尸体东侧墙角下方见有水管,墙角及水管处见有血迹,墙角处擦拭提取血迹(标示3),水管处擦拭提取血迹(标示5),墙角西侧见一编织袋,编织袋上检见血迹(擦拭提取,标示4),尸体北侧地面见一菜刀(实物提取)。其租住屋,门挂锁锁扣被破坏,挂锁锁扣处检见新鲜刮擦痕迹(拍照固定),同侧1.53米处检见新鲜刮擦痕迹(拍照固定),门北侧地面检见一挂锁锁扣(实物提取),锁扣检见新鲜刮擦痕迹。北墙西侧有一门通向浴室和二楼,该室靠北墙由东往西依次摆放有红色冰箱、菜厨,靠东墙南侧摆放一桌子,靠南墙摆放一桌子,靠西墙摆放一桌子,桌面北侧见一菜刀,中间地面见有倒放的桌子及碎玻璃。9、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1)公安扣押一把黑色普通砍柴刀,刀长约30厘米,无刀柄;(2)公安机关依法向被告人肖赵提取作案时所穿的七匹狼黑色夹克一件、BOKHION牌浅蓝色牛仔裤一条、SPORT牌白底黑帮板鞋一双并予以扣押;(3)公安机关依法向被告人肖赵提取十指甲、血样,用于鉴定。10、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肖赵进行了人身检查,被告人肖赵右脚膝盖处有伤口,并拍照固定。11、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岩公鉴(2016)97号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1)死者胃内容物和心血均未检出敌敌畏、甲基对硫磷、安定、利眠宁、毒鼠强,可以排除上述毒物中毒致死。死者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表明生前曾有饮酒,但血中乙醇浓度远低于致死量,可排除急性酒精中毒而死亡;(2)死者左腰背部至左腹部见巨大裂创,创内见左肺萎缩,左肺下叶、膈肌及胃、脾脏等胸腹腔脏器破裂,左胸腔见多量血凝块,损伤严重而广泛,结合死者全身皮肤粘膜苍白,脾包膜皱缩、肝脏色淡分析,失血征象明显,判断创伤性失血休克是其死亡原因:(3)死者左腰背部至左腹部见巨大裂创,创缘整齐,创周未伴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创角锐利,相应部位肋骨骨折断端及左肺、脾脏破裂断端整齐,根据损伤特征,判断系具有一定质量、便于挥动的锐器砍切所致。鉴定意见:肖某2系被锐器砍切左腰背部、左胸腹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12、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岩公鉴(2016)75、76、98号鉴定书,证实:(1)被告人肖赵的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2mg/100ml;(2)死者肖某2的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肖某2心血、胃组织均未检出敌敌畏、基对硫磷、安定、利眠宁、毒鼠强;(3)被告人肖赵右大腿下段外侧创口长1.5cm,左大腿中下段外侧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3、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岩公鉴(2016)116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血迹1-6号、柴刀刀刃血迹、刃上标签血迹、受害人右手五指指甲擦拭物、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指甲擦拭物、SPORT牌白底黑帮皮鞋左鞋面上血迹为肖某2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1.76×1018倍;(2)送检的柴刀套柄环上的斑迹为肖某2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7.33×1014倍;(3)送检的七匹狼黑色夹克右袖背侧中下段血迹1-3、BOKHION牌浅蓝色牛仔裤左腿前侧上段血迹、右腿前侧中段血迹、肖赵左无名指腹侧血迹、右手掌尺侧血迹、左手拇指指甲擦拭物、右手食指、小指指甲上的擦拭物为肖赵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4.09×1017倍;(4)送检的七匹狼黑色夹克左前襟内下方血迹为肖赵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3.78×1016倍;(5)送检的七匹狼黑色夹克右袖背侧下段血迹、左袖背侧中段斑迹、肖赵左手环指指甲擦拭物不排除为肖某2、肖赵所留;(6)送检的菜刀刀柄上斑迹、刀刃上斑迹、受害人左手环指、小指指甲擦拭物、七匹狼黑色夹克右前襟下方拉链旁斑迹、右袖口背侧斑迹、SPORT牌白底黑帮皮鞋右鞋面上斑迹、肖赵左手食指、中指、小指指甲擦拭物、右手拇指、中指、环指指甲擦拭物均无结果。14、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27日19时33分,龙岩市公安局曹溪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派警称新罗区曹溪街道有人打架。民警到达后报警群众称犯罪嫌疑人肖赵已经往曹溪老街路口(曹溪路方向)去了,民警向报警群众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经群众指引,迅速往曹溪老街路口方向前往抓捕。19时50分许,民警在距离曹溪老街路口200米处将犯罪嫌疑人肖赵抓获,嫌疑人肖赵身上有酒味,未搜到有工具。在抓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肖赵基本配合抓捕,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但不配合现场询问。15、龙岩市公安局曹溪派出所情况说明,2016年1月27日19时33分,龙岩市公安局曹溪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称新罗区街道有人打架。民警接到指令后及时驾驶警车赶往现场,到达后张路后民警不知道现场具体位置,就及时通过指挥中心联系到报警群众,该群众称警车已经开过头让其调头往回走,民警当即驾车调头往曹溪老街路口方向(曹溪路方向)行驶,在距离案发现场约100米处时,路边群众告诉民警不远处正在往曹溪老街路口方向走的一男子就是嫌疑人,当警车靠近时民警迅速下车拦住该男子,并进行现场盘问,当时该男子浑身酒味,情绪较为激动,自称正要前往曹溪派出所投案,他与人打架,还讲他已经报警等,民警将该男子控制,但在其身上未搜到作案工具,后该男子带民警到案发现场。经了解,该男子叫肖赵,男,汉族,四川蓬溪人,身份证号,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16、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移动通讯客户详单,证实手机号码182××××3204在2016年1月27日12时32分至21时47分没有拨打110电话的通讯记录。17、被告人肖赵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供认2016年1月27日下午,其从永福务工回来,和老乡小刘及一个四川老乡在小刘家喝酒,其喝了大约一两多的白酒,后又喝了三瓶大玻璃瓶的雪津啤酒。到下午5点,其回到曹溪老街一个朋友家里喝了一杯约三两左右的红星二锅头,这时老乡小马打电话给其,后其和小马一起回其的出租房,还叫老郭一起到家里喝酒。一进家,其父亲就和其吵架,其就顶了他几句,后其去曹溪老街的一个卖日杂的店铺买了一把黑色没有刀柄的普通柴刀,好像只付了十块钱。回到家后发现父亲被锁在房间里,就用柴刀把锁砸开,门被砸开后其拿着柴刀就往外走,其父亲手上拿了把菜刀也跟了出来。两人走到房东家门口时,其和父亲又吵起来,其父亲准备用菜刀砍其,其就上前推父亲,父亲被推倒在地上,其把他手里的菜刀抢来扔在地上,后其用手把父亲按在地上,拿砍柴刀砍其父亲,但具体怎么砍,砍哪儿,砍几刀不懂。其看其父亲躺在地上没有动了,就把柴刀扔在一部三轮车上,有没有打电话报警就不知道了。然后其就往曹溪老街方向走,看到警车过来,又倒回案发现场,坐在房东弟弟家一个小门那边等警察,后来就被带到派出所。那天喝得很醉,不记得和父亲是因为什么事情吵,其父亲平时对其还算不错,原来没有这么吵过架,怎么会走到店铺,并购买柴刀,其到现在也不懂,没有想要把父亲杀死。其身上的伤不清楚是怎么来的,也不记得父亲有没有打其。其身体没有疾病,没有患精神病。经被告人肖赵辨认,确认:(1)伤害其父亲肖某2及肖某2倒地的地点;其租住房及用柴刀砸锁的地点;其扔作案工具柴刀的三轮车停放地点;其投案等警察的地点;购买作案工具柴刀的地点。(2)肖某2就是其父亲,2016年1月27日晚其跟肖某2吵架、打架,后持柴刀将肖某2伤害致死。(3)郭某即为老郭,马某即为小马。(4)因当时酒确实喝多了,未辨认出其使用的柴刀。18、龙岩市公安局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证实马某于2016年1月27日19时33分报案至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称:2016年1月2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肖赵因生活琐事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与其父亲肖某2发生口角冲突,在争执过程,肖某2手持菜刀并扬言要砍死儿子肖赵,后被邻居马某、郭祖军劝开,肖赵被劝开后便不知所踪,20时许,马某返回到肖赵出租房附近时发现很多人围观,肖某2浑身是血躺在地上,肖赵在现场大声说其将父亲肖某2砍死,要到曹溪派出所自首。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经审查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侦查,被告人肖赵在案发现场附近被抓获归案,本案于2016年2月3日告破。19、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肖赵于2016年1月28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3日被执行逮捕。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肖赵及被害人肖某2的基本身份事项,肖某2系肖赵父亲。21、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违法犯罪记录,证实被告人肖赵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19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合并前罪有期徒刑二年,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4年8月2日刑满释放。22、龙岩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龙岩市第二医院病历单,证实被告人肖赵于2009年1月21日因发生车祸入院治疗,经检查:右额颞顶骨粉碎凹陷性骨折,凹陷约1cm,并延及右蝶骨大翼及右中耳以及前颅凹底;右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大小约12.56×1.64×9cm。入院诊断为:颅脑外伤,①右额颞顶骨粉碎凹陷性骨折,②右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后进行右额颞顶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口愈合良好。于2009年7月21日进行“右额颞顶部颅骨缺损钛网修补术”,手术顺利,病情稳定,切口愈合佳。23、随案移送清单、随案移送光盘6张、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1)龙岩市公安局随案移送黑色普通砍柴刀一把(刀长约30厘米,无刀柄)、七匹狼黑色夹克一件、BOKHION牌浅蓝色牛仔裤一条、SPORT牌白底黑帮板鞋一双、挂锁锁扣一个;(2)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肖赵及被告人肖赵辨认现场的过程均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发现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或其他违法办案行为,供述取得的程序合法有效,以及相关人员报警的情况,没有被告人肖赵报警的情况;(3)龙岩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侦查员对被告人肖赵第一次至第五次讯问、辨认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刻入光盘,视听资料内容与原审载体无异,并经被告人肖赵的确认属实。关于被告人肖赵及其辩护人提出肖赵持刀砍其父亲系出于防卫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案发时段被告人肖赵到其店铺购买了一把黑色无柄柴刀;证人郭某证实被告人肖赵拿柴刀返回出租房并将已经上锁的出租房挂锁砸开,后持柴刀离开,在被害人肖某2持菜刀跟随过程中两人再次发生争吵,肖赵先用脚踢肖某2,在肖某2倒地后用柴刀往肖某2身上砍,肖某2反抗后肖赵还用手把肖某2的脑袋压在地上;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认定肖某2左腰背部至左腹部见巨大裂创、相应部位肋骨骨折、左肺、脾脏破裂,损伤严重而广泛。上述证据与被告人肖赵供认推倒肖某2、把肖某2按在地上用柴刀砍击的事实可相互印证。上述证据证实被害人肖某2虽手持菜刀,但尚未有危及被告人肖赵人身安全的行为,被告人致被害人倒地后,持菜刀砍击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肖赵的行为不存在防卫的情形。被告人肖赵及辩护人该点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赵因琐事和被害人即其父亲肖某2发生争吵后,购买柴刀并持柴刀砍被害人肖某2腹部,致被害人肖某2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肖赵作案后未离开作案现场,且在归案后供认了基本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肖赵仅因琐事和父亲发生争吵后即购买柴刀并持刀砍击其父亲,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本案发生在亲属之间,双方均有一定责任,被告人肖赵虽然有自首情节,但其曾两次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系累犯,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以严惩;综上,根据被告人肖赵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肖赵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随案移送的黑色普通砍柴刀一把(刀长约30厘米,无刀柄)、七匹狼黑色夹克一件、BOKHION牌浅蓝色牛仔裤一条、SPORT牌白底黑帮板鞋一双、挂锁锁扣一个属物证,予以没收,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袁   鸣审 判 员 贺   维代理审判员 谢 梦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婧(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