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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古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古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3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2011年9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脱逃。2013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4月15日被泸水市公安局上江边防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4月20日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丽古检刑诉字〔201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陈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本案于2011年10月17日中止审理,现因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恢复审理,并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耀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20日20时50分,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云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口时,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检验科提取血样。2011年8月23日,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检测,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血液酒精检测报告、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陈某某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