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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朱洪武与罗四清、吴红星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武,罗四清,吴红星,刘元发,张新华,吴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朱洪武,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执行人罗四清,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吴红星,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执行人刘元发,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执行人张新华,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执行人吴四清,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洪武与被执行人罗四清、吴红星、刘元发、张新华、吴四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新华、吴四清、吴红星、刘元发、罗四清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四清、吴红星、刘元发、张新华、吴四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88717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延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