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吉安市青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俊优、胡九英行政非诉一案(2017)赣0803执17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俊优,胡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兰祥,主任。被执行人王俊优,男。被执行人胡九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俊优、胡九英行政非诉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赣0803行审4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680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俊优、胡九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俊优、胡九英的银行存款1700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时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佳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