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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景玉诉张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玉,张国辉,韩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王景玉,男,194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朝阳县七道岭乡柳湖沟村沙金窝铺*组。被执行人:张国辉,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燕山路**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韩明艳,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双塔区燕山路**号楼*单元***室。本院在执行王景玉与张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凤华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丛红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