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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972号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08583-4),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滨海国际机场大厦6108室。法定代表人:黄岩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贤,男,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富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子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