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明明与被告何军辉、张凯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明,何军辉,张凯,张超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717号原告:朱明明,男,199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江苏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军辉,男,1979年4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张凯,男,1991年10月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张超凯,男,1993年8月1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原告朱明明诉被告何军辉、张凯、张超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朱明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明明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明明负担。审 判 长 陈 飚人民陪审员 朱晓晴人民陪审员 陈怀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