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东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彭森灵、罗四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彭森灵,罗四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582号原告:广东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城中区四连线公路南侧(白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708167914G。法定代表人:卢世旭。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俊杰,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森灵,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被告:罗四妹,女,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森灵、罗四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以原告与被告私下解决本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已庭外解决本案纠纷,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锦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国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