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龙江与纪延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龙江,纪延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245号原告:林龙江,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纪延南,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龙江与被告纪延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林龙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龙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龙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龙江负担。审 判 员 (王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