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卢彩锋、王爱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彩锋,王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31号申请执行人卢彩锋,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被执行人王爱民,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卢彩锋申请王爱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彩锋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文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