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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卢彩锋、王爱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彩锋,王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31号申请执行人卢彩锋,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被执行人王爱民,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卢彩锋申请王爱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彩锋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文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