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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集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侯晓亮与苏守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晓亮,苏守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集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侯晓亮,男,35岁,汉族。被执行人苏守才,男,6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侯晓亮与苏守才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守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苏守财在集贤镇经管站的赔偿款5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