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集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侯晓亮与苏守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晓亮,苏守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集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侯晓亮,男,35岁,汉族。被执行人苏守才,男,6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侯晓亮与苏守才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守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苏守财在集贤镇经管站的赔偿款5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