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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赵XX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刑初5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X,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扶余县三骏乡四马架村。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2日被肇源县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日被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树柳、刘晶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9日中午12时许,在肇源县超等乡采油七厂五矿251-326号油井处,受害人王X驾驶的黑EB26**号水罐车到井上投药,投药后因为水罐车头北尾南陷入泥中,无法驶出归队。水罐车处于停驶状态时,王X将在超等乡被雇佣看地的被告人赵XX找到油井处,让被告人赵XX驾驶雇主张X所有的无号牌拖拉机,头南尾北拖拽王X驾驶的水罐车。拖拽时绳子断了,王X让赵XX倒车将绳子接上,在倒车时发生挤压事故,将拖拉机后的王X挤压,致使王X死亡。被告人赵XX于2016年9月29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后,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赵XX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表示对本案不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送达回证、肇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取车凭证存根、道路交通事故诉前保全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与委托书、情况说明、死者各方位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申请书、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证人张X、方XX、王XX、周XX的证言;被告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帮助他人拖拽车辆过失造成一人死亡,犯罪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XX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焦 健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