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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吴雪颖、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吴雪颖,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7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西段国际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0423K。主要负责人:胡兴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兰、李巧惠,福建东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雪颖,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10号楼17层17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93768168。法定代表人:郑芳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吴雪颖、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吴雪颖、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庄慧林人民陪审员  吴延欣人民陪审员  邓艳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慧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