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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郑德荣与孙藏引、孙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荣,孙藏引,孙强,孙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946号原告:郑德荣,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孙藏引,女,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孙强,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孙坦,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王佳冲、于建锋,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荣与被告孙藏引、孙强、孙坦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德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7元,由原告郑德荣自行负担。审判员  何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