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郑德荣与孙藏引、孙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荣,孙藏引,孙强,孙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946号原告:郑德荣,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孙藏引,女,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孙强,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孙坦,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王佳冲、于建锋,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荣与被告孙藏引、孙强、孙坦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德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7元,由原告郑德荣自行负担。审判员 何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