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抗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襄阳市中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孙勇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襄阳市中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孙勇,陈永军,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抗18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襄阳市中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正乐,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永军。申诉人襄阳市中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孙勇、陈永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6民再15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鄂检民(行)监[2016]4200000017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彭建民审判员 李成林审判员 高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