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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顾加祥、刘玉娟与顾舞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加祥,刘玉娟,顾舞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534号原告:顾加祥,男,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刘玉娟,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顾舞春,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顾加祥、刘玉娟与被告顾舞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顾加祥、刘玉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顾加祥、刘玉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顾加祥、刘玉娟负担。审 判 员 宋岩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章金梅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沈 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