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3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重庆怡海通建材有限公司与廖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怡海通建材有限公司,廖宏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3342号原告:重庆怡海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自力村大屋基组7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736672608。法定代表人:卢云福,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书,男,公司员工。被告:廖宏艳,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怡海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海通公司)与被告廖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怡海通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怡海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怡海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20元,本院减半收取2160元,由重庆怡海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建新书 记 员 杨 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