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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刑更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罪犯董保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保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184号罪犯董保民,又名董宝民、董保明,男,回族,生于1968年9月25日,小学文化,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现服刑于甘肃省甘谷监狱。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天秦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保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甘谷监狱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服从分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考分明细表,“三课教育”成绩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董保民1983年因扒窃被少管三年,1987年因犯流氓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4年因吸毒被劳教三年,1998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本院认为,罪犯董保民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分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生产任务,但综合其犯罪的一贯表现,以及犯罪的情节、犯罪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该犯不思悔改,先后屡次触犯法律被判刑罚,主观恶性深,其又系累犯。不能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保民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润花审 判 员  赵 冰人民陪审员  邵作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卜航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