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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友禄与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友禄,赵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327号原告:赵友禄(曾用名赵有禄),男,194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水,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艳,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赵友禄与被告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友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我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赵艳偿还我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5月5日,赵艳以购买挖掘机为由向我借款50000元,并当场给我出具了一张借条。后我多次向赵艳催要借款,但借款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赵艳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赵艳送达地址,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友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符广领提示:宣判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