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和龙市昌盛泡沫保温材料厂与史家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龙市昌盛泡沫保温材料厂,史家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264号原告:和龙市昌盛泡沫保温材料厂,住所:和龙市。经营者:贺蓉,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戚兆海,男,住和龙市。被告:史家成,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昌盛泡沫保温材料厂与被告史家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龙市昌盛泡沫保温材料厂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龙市昌盛泡沫保温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龙市昌盛泡沫保温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和龙市昌盛泡沫保温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董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诗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