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南阳市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方成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成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南阳市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文,任公司经理。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公安局家属院。委托代理人杨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方成山,男,汉族,成年,住南阳市。原告南阳市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成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南阳市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市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林峰审 判 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叶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历相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