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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6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坝支行与被告彭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坝支行,彭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6民初468号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坝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负责人:龙小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显鹏,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敏,女,1986年5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坝支行与被告彭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坝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坝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计1,191元,由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坝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毛亚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文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