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唐腾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穆庆成、靳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唐腾岳机械有限公司,穆庆成,靳淑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740号原告高唐腾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范明辉,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安康,高唐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穆庆成,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住山东省冠县。被告靳淑霞,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冠县。高唐腾岳机械有限公司与穆庆成、靳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高唐腾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唐腾岳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计31元,保全费320元,共计351元,由原告高唐腾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梦娇 来源:百度“”